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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智特困老人有了监护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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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14 小时前 来自手机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 <
  日前,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检察官走进医院,看望失智特困老人孙某,并向社区工作人员详细了解孙某近期的状况。“老人状态很稳定,吃饭、休息都很规律,我们会定时过来看看,有任何问题可以及时对接处理。”梁溪区崇安寺街道崇宁路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说。
  今年7月16日,法院采纳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支持起诉意见,依法判决指定孙某住所地社区居委会担任其监护人。这起无锡市首例失智特困老人指定监护支持起诉案,激活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社会监护功能,为“无依老人如何监护”这一民生难题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解决方案。
  79岁的孙某,早年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,后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,存在严重认知障碍,无法完全辨认自身行为,生活不能自理。孙某无子女,父母已离世,2008年丧偶后被纳入特困人员集中供养。孙某的姐姐、弟弟均年事已高、身患疾病。“我们姐弟俩也一直记挂着她,可我们自己都年老多病,实在担不起监护的重任。”孙某弟弟无奈道。2008年,姐弟二人出具了书面声明,表示不愿担任孙某的监护人。
  近亲属无力监护、孙某自身又不具备维权能力,随着孙某年事渐高,监护缺位的现实风险日益凸显。为破解这一难题,2025年12月24日,孙某住所地社区居委会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,希望法院指定其担任孙某的法定监护人。
  收到支持起诉申请后,检察官深入社区、医疗机构实地核查案情,通过询问社区工作人员及孙某亲属,全面查清老人身体状况、生活起居、家庭监护现状,并同步调取就诊病历、精神残疾报告等关键证据。“老人长期居住在集中供养机构,社区在帮助她办理医保卡、残疾证更换等个人事务时,时常遇阻。今后她如果需要住院治疗,身边连个能签字的人都没有,我们社区不能坐视不管。”走访中,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表示。
  经审查,检察官认为孙某亲属均无力承担监护职责,本案确属监护缺位、老人亟须司法帮扶。检察机关遂依法受理该案,并指导社区居委会规范梳理案件材料、固定诉讼证据、完善起诉流程,弥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参与诉讼程序的能力不足。
  法院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须以司法鉴定报告为依据,但孙某属于特困对象,无力承担高额鉴定费用,导致行为能力认定、指定监护工作一度停滞。就此,梁溪区检察院依托“府检联动”机制,主动与民政局、司法局等职能部门会商研判、沟通协调,为老人落实司法鉴定费用减免政策,扫除案件办理障碍。
  今年4月16日,经检察机关支持起诉,法院宣告孙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。这为指定监护申请打下了基础。根据民法典规定,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无适格自然人监护人的,可由住所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担任监护人。4月29日,梁溪区检察院向法院再次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,认为孙某无适格自然人监护人,而其住所地社区居委会主动申请、监护意愿真实、熟悉老人生活与家庭状况,由其担任监护人契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。7月16日,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,依法判决指定该居委会为孙某的监护人。
  为推动个案成效转化为治理长效,梁溪区检察院与区法院、民政局、司法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,并与区民政局出台梁溪区特困人员监护人确定的工作指引,通过健全多部门信息共享、线索移送、联动处置、全程帮扶的协同工作机制,努力打通老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、监护指定、权益保障全链条,形成可持续、可复制、可推广的基层民生保障方法,实现“办理一案、治理一片”。
  “无适格自然人监护的老人权益如何保障,是老龄化社会治理的一道共性考题,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,把‘基层组织担任监护人’这条路径打通了,让居委会名正言顺管得起来。下一步,我们将持续推动协同工作机制落地见效,让每一位老人都能老有所养、老有所安。”梁溪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杨积赐表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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